公告日期:2025-11-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股东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股东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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