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日科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实施新产品战略,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及所属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对外投资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三章岗位分工
第七条 经理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经理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小组。视项目情况可要求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参与,对项目进行详尽细致的调查和评估。涉及收购企业的,对目标企业的技术、股东、业务、财务、合规等各方面情况重点调查和评估。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经理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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