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自身
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
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
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
有权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
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董
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
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符合第十条第(一)项、
第(四)项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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