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4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9-117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健康”)、
被告二:千山药机
第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
2、诉讼请求
1) 判令千山健康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0,940,381.13元及贷款利息人民币
6,288,289.92元(贷款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6日,后续贷款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计算至全部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2) 判令千山药机对前述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千山健康、千山药机共同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6日,原告、千山健康与第三人签订《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
号为082020164001000504000),约定由原告出资委托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70,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贷款年利率为7.3%,结息日固定为每月末的第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自由还款,贷款由被告二提供保证担保,第三人办理保证手续。同日,被告一、被告二与第三人签署《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为前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元。
《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定向原告在第三人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存入资金,2016年5月6日,第三人依据原告委托及合同约定利用原告存入的前述资金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70,000,0000元。
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一仅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9,059,618.87 元,贷款利息仅按《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至2018年5月30日。
原告认为,《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已明确原告为委托人和实际出资方,第三人受原告委托负责对贷款进行管理,原告是本案中实际的出借人和债权人。
现《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未按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按《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从合同,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在保证范围内对被告一未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834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千山药机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44,919,901元,迟延利息
6,929,722元(迟延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剩余利息以44,919,90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标准顺延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全部未到期租金
7,633,165元以及每期到期后未付的迟延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扣除项目保证金2,500,000元后,合计56,982,788元;
2)依法判决被告千山药机承担案件律师费145,000元,保全担保费54,150元,保全费5,000元;
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千山药机承担;
4)依法判决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对被告千山药机应承担的上述1至3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千山药机签订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6901】《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6902】《资产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通过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千山药机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千山药机使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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