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维护公司总体形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含 50%)以下但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子公司或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并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决议、会议记录等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商一致后推荐,若意见不一致时,可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
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五)定期向公司汇报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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