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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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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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之前,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之前,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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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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