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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电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
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承担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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