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资格、义务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做事、坦荡做人的品质。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五年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甘于吃苦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经理人员可以在任届期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