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成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委员人数补足。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三)签署委员会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战略决策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以诚信的方式及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处理委员会事务;
(三)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独立作出判断;
(五)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主任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主任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的会议。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议案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传真、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于会议召开当日以口头、电话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含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召集人委员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董事有特殊议题请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主任,主任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调研报告等需向董事会报送的材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而需要产生决议的,可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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