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规范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原材料及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严禁任何形式投机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及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任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突破审批额度。
公司不得利用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品种。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合规、套保锁定、风险可控、专款专用、岗位分离为原则,以锁定成本、平滑利润、对冲经营风险为唯一目的,不得追求投机收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分析、套期保值方案、风
险管控措施、资金来源、预期效果、可行性结论等内容。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额度到期前,公司应根据业务实际需求,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未重新审议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原额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情况、交易额度、风险敞口、套期保值方案、风控措施等。
第六条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公司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在征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具体操作人员,授权须书面签署、明确期限、品种、额度,禁止口头授权、超授权操作。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授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办理授权注销或续期手续;若操作人员离职、岗位调整,应立即注销其交易授权,并做好交接工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财务部门、风控部门等。职责分工如下:
1.审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修订方案;
2.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年度交易额度;
3.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对于超限额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4.监督套保业务整体风险与执行情况。
(二)财务部门
1.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设专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包括按照审批后的计划执行开平仓指令、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的日常维护管理等,由会计核算岗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工作;
(三)风控部门
1.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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