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热”)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
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本报告期,公司通过观察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实际操作流程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检查相关流程资料、复核部门提供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等方法,对各部门在各项经营活动、资金管理中是否遵照制度执行、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是否需要对内控制度进行补充或修改,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等各方面进行了审计、监督。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在了解掌握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公司本报告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系由镇江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29 日整体变更设
立,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简称“东方
电热”,股票代码“300217”。
经营范围:电加热元件、电加热管(器)、PTC 电加热器、铝箔加热器、化霜加热器、防爆加热器、电加热带(线)、电伴热带及电加热材料、电热电器、电加热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和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内部审计、企业文化、会计控制、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表、预算管理、印章管理、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业务和事项。
(三)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公司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
3、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本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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