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5
第六章 薪酬考核 ...... 6
第七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或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时,公司应当自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
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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