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的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交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事宜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是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指
定的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6、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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