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会秘书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 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 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 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四) 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公司的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七)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协调公司与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信息沟通;
(八) 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财经报刊、主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
相关的媒体报道、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督促公司和董事会及时回复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九)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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