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六条 被担保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 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 与公司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缴纳担保费的;
(七) 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九) 董事会、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营运状况和行业前景分析报告;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相关资料。
被担保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公司财务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公司财务部应当审核被担保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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