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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20:25:42 股吧网页版
银禧科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中,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机制和财经审核批准机制,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公司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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