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
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指定信息披
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
(九)收购人;
(十)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十一)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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