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外部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规范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情况;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对外投资、收购的相关方案;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六)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营业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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