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通过深交所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会通知之前向深交所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向深交所指定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会在深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100.00 元代表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
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
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
视为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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