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2-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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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2-6 号
致: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银禧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回购注销”)、 2024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称“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26年3月26日,银禧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2026年3月26日,银禧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禧科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得到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与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办理股份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2021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宜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文件及公司陈述,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2021年激励计划第五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需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5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2.62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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