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9 19:30:43 股吧网页版
科大智能: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更好地激励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对薪酬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相关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归属在绩效考核层面将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考核标准如下所示: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8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 2025 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属期 度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

第二个归 2026 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属期 度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6.5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96%

第三个归 2027 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属期 度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4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48%

第四个归 2028 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属期 度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3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1.73%

注:1、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授
予,则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后授予,则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及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