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公司网站及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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