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正”“公司”)的委托,担任北京君正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北京君正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北京君正根据《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与“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合称“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北京君正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公司确认,无股东向征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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