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15 16:57:01 股吧网页版
北京君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5


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26-042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7号)核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92,51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725,592.86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含税)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1,282,076,091.37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全部不含税发行费用26,039,208.28元后的净额为1,280,686,384.58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XYZH/2021BJAB11063”号《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9日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
用。

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根据公司总体规划,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将“嵌入式MPU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产品品类中增加AIMCU,在不改变项目名称与核心方向的前提下,对嵌入式MPU芯片产品进行拓展延伸,同时,由于公司AI MCU由深圳君正时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君正”)牵头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实施地点拟同时增加深圳君正,并在深圳君正新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近日,公司、深圳君正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以深圳君正的名义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350000002883198,截至 2026 年 6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嵌入式 MPU 系列芯片的研
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账户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对外公告,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深圳君正时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欣灵、田方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