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1 22:58:57 股吧网页版
金力泰:关于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5-050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基本概述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购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
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32,300 万元收 购厦门怡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怡科”)持有的深圳怡钛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钛积科技”或“目标公司”)34%股权。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持有怡钛积科技 34%股权,怡钛积科技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 本次收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甲方)与厦门怡科(乙方)、怡钛积科技(丙方)、厦门怡科及 怡钛积科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林宝文(丁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乙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就目标公司业绩向甲方作出如下业绩承诺及补偿:

“8.1 业绩承诺

8.1.1 乙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就目标公司业绩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目标公司
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购买日起至 2024 年度结束,以及 2025 至 2027 年度(以下简
称“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为免疑义,此处的“不低于”指大于等于,即包含本数,下同)0
元、1,400 万元、4,300 万元和 7,300 万元,累计不低于 13,000 万元。

8.1.2 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计算业绩承诺项下净利润时,剔除目标公司计入经常性损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即承诺业绩=净利润+经常性损益中的股份支付费用),但应保证业绩承诺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员工及相应股权激励对象薪资不低于同地区或同行业薪资水平的基础上完成。

8.1.3 业绩承诺期内,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甲方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业绩数与承诺业绩数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且该专项审核报告系业绩补偿通知的依据。

8.2 业绩补偿

8.2.1 总体原则按照业绩承诺期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累计数与实现净利润累计数之间的差额对应的交易对价向甲方进行补偿。若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实现净利润低于(为免疑义,此处的“低于”指小于,即不包含本数,下同)约定的业绩承诺下限则触发业绩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8.2.2 业绩承诺期内的补偿

(1)若目标公司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购买日起至 2024 年度结束,实现净利润低于 0 元,则触发业绩补偿,乙方应在对应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收到甲方业绩补偿通知后 3 个月内,且不得晚于甲方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按下述公式以现金 方式向甲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当期业绩补偿金额=(目标公司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购买日起至 2024 年度结束承诺净利润数-目标公司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购买日起至 2024 年度结束实现净利润数)×甲方持股比例。

(2)若目标公司 2025 年度或 2026 年度任一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业绩
承诺期内对应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80%,则触发业绩补偿,乙方应在对应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收到甲方业绩补偿通知后 3 个月内,且不得晚于甲方对应年度审计
报告出具日,按下述公式以 现金 方式向甲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当期业绩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80%-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目标公司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方就目标公司累计已补偿金额。

8.2.3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具体补偿规则如下: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业绩承诺的累计净利润数 13,0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