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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19:22:00 股吧网页版
*ST金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星期一)
下午 15:00 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南大禾”)发出的《关于提议召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函件中载明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经审议未通过《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不同意股东海南大禾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亦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5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海南大禾发出的《关于提议召开上海
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函件中载明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海南大禾提请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公司监事
会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监事会作为召集人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提请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吴国政发出的《关于提请上海金
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监事会同意将股东吴国政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刊登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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