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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金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 金泰 公告编号:2025-104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5018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先生、吴纯超先生、隋静媛女士: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
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金力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金力泰上述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未勤勉尽责,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罗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吴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公司股票不涉及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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