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300226 证券简称:上海钢联 公告编号:2026-003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为原告,钢银电商全资子公司上海咏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鑫实业”)为第三人。
3.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一审判决货款金额为 221,226,485.48 元(不
含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购销合同项下的发货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披露《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
书》【(2024)沪 02 民初 106 号】,法院判决如下:
1. 原告钢银电商与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SHGYJS-20233415 的《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解除;
2. 第三人咏鑫实业与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 53 份《产品购
销合同》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解除;
3. 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钢
银电商货款 221,226,485.48 元;
4. 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钢
银电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分段计算:以每笔货款金额为基数,自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每笔货款的次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1.3 倍计付,具体计算方式按判决书要求);
5. 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钢
银电商律师代理费损失 330 万元;
6. 驳回原告钢银电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79,547.2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84,547.28 元,
由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为
17,477.81 万元,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 10,941.52 万元(实际损失为 0.85 万元),
尚未结案的诉讼金额为 6,536.29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诉案件金额累计为 9,121.39 万元。上述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
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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