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7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7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8
第三节 结论意见......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的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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