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鉴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122 名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将上述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2 人调整为 117 人,首次授予总量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6 年 3 月 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授予价格 5.88 元/股向 11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93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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