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一) 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收购、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 对子公司投资,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 其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股东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未达到上述前两项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裁审批决定。
第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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