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管理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但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一)、(二)项所述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裁决策。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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