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
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
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
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
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
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
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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