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市规则》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
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
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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