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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21:00:22 股吧网页版
洲明科技:2025年内部控制与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恪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符合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的相关监管要求。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情况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同时,随着《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的持续更新,公司将及时优化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控要求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及审计披露的相关要求,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各项非财务报告相关内控流程运行有效,能够有效防范经营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风险,契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风险防控的监管导向。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亦未发生违反《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可能影响公司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事项。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主要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覆盖公司全部核心经营业务及资产,不存在监管要求应纳入而未纳入的情形。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IT 层面:IT 控制环境、信息系统开发与实施、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

流程层面:采购管理、生产计划与物料管理、仓储与物流管理、制造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检测管理、品牌管理、内部审计、合同管理、法律诉讼与纠纷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日常费用管理、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税费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筹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子公司的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基建工程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管理、采购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子公司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规定,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含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具体建立和执行情况如下:

1、控制环境

(1)治理层面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科学的议事规则,制定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各项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优化公司治理架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股东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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