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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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6]第 0015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6]第 0015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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