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预防印章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所有实体印章及电子印章的刻制、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及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出具证明材料、报送财务数据/报告等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三)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购销合同、投融资合作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核算、对外开具发票及银行结算等业务范畴。
(五)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六) 电子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规范使用电子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电子章的法律效力及使用规则与实体印章保持一致。
(七)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有刻章需求的部门,填写书面申请文件,说明刻章的用途以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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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印章管理部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印章因主体注销、名称变更、业务变动或其他原因停用的,印章专管人员应将印章移交公司印章管理部封存并做好登记。已经停用封存的印章需要销毁的,需提交《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印章所属主体部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依据法律规定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各款印章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取,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保管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所有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公司各类印章责任部门为:
(一)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各部门印章由印章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
(二)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三) 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必须发文声明。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的印章管理情况应纳入离职移交工作范围。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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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离职时,须在完成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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