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 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四)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升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以及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业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二)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三)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四)接受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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