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或“母公司”系指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拥有 50%以上表决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委派管理层、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遵守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可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具体依据子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条 由公司委派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或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由公司委派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九条 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实施管控。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子公司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统一委派。子公司更换财务负责人,须经公司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子公司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审核各子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资料,对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应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子公司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资金变动情况。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对外借贷。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循公司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公司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做好目标分解及计划措施,完成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以战略管理、风险控制、资本运作为中心,实施重大决策和重大风险管理,对子公司进行监督与管理。公司各职能中心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各项业务进行条线管理,具体权限与职责分工按照公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年初根据市场情况、实际生产运营情况制定各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每季度组织经营分析会,监督各子公司年度经济指标、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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