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山东金城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 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中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 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严格执行《公司
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
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购买其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
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依法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明确结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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