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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