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拟减持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及不存在禁止转让情形的说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期满后 2 个交易日内需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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