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薪酬结构设置、发放支付、止付追索严格遵循国家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依法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下列事项: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及程序。
(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
(一)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仅在公司担任董事的非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履职能力及公司经营规模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考核情况确定,按考核周期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发放时间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绩效薪酬经绩效评价后,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完成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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