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遵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室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室主任负责审计室工作,审计室主任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室主任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室主任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室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室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室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室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室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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