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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20:40:51 股吧网页版
上海新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主体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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