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一)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本制度所述衍生品包含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
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自身的业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四)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七)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外,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开展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章程涉及的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