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合规性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加强对权属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筹划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或提出事前申请的制度。
第三条 当公司领导层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如果在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正在筹划重大信息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事项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及对外信息披露,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运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正在筹划的以下内容及其进展:
(一)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报告分为审批事项和报告事项。审批事项须提交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公司相关规则提交总经理审批或提请董事会审议;报告事项是指重大事项被动发生及其进展情况。
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注册、注销下属公司(含全资、合资公司)、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3、转让、出售、收购下属公司股权;
4、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对外融资(含融资租赁、保理等)事项;
6、对外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7、租入或租出资产;
8、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9、关联交易;
10、捐赠或受赠事项;
11、修改公司章程;
12、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等;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300 万元及以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其他事项。
1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1、对外担保(已在年度股东会授权的担保额度事项或已单独审议的担保额度事项)业务实际发生时;
2、中标、预中标、签署框架协议等重大合同事项(合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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