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金融合作部统一归口管理。公司金融合作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程序逐级报董事长审定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根据本制度执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担保,在经董事会全体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该等担保事项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向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向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金融合作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合作部作为对公司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公司金融合作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初审工作,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被担保企业情况及拟进行的担保行为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并接受董事会质询;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合作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对外担保文件。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