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及广东证监局。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条 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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