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
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经济目标和市场情况,并综合考虑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和业绩考核等情况,合理编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内,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适当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努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采取固定津贴制,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不额外领取薪酬。独立董事除固定津贴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具体发放标准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为准,其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绩效薪酬(含月度绩效工资及年度绩效工资)、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福利补贴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其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绩效薪酬(含月度绩效工资及年度绩效工资)、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福利补贴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包含公司及个人的业绩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月度绩效工资根据当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完成情况予以核定,年度绩效工资由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五条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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